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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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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在实践过程中,代通知金的支付前提最容易被误读,很多人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认为需在经济补偿外再加一个月的所谓代通知金。
1个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理通知基金的基础是预告终止,即当单位因员工不称职、医疗期满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终止,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理通知基金。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没有代理通知基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一般没有代理通知基金。劳动者无过失的,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代理通知基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但未支付代理通知基金的,一般支持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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