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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合同生效有下列条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的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合同生效有下列条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的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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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适格,动产抵押合同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要求、你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2、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思真实、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反之,若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具体来说: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二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1、主体适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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