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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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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但是,法律上试用期员工可以不缴纳社保费吗?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旦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试用期必须上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单位不缴纳社保,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试用期内单位应当缴纳社保。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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