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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
首先,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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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这里所说的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据我了解法院回避制度的范围如下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1、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争议进行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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