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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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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核查、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责任的中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向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占实际金额的30%以上的;(4)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虚假证明文件在提供过程中申请或非法接受他人财产的;2、2年以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提供2次以上的虚假证明文件。(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0万元以上;(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3)虚假证明文件的虚构数额为100万元,占实际数额的30%以上;(4)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产;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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