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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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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 (2)注册会计师。 (3)审计师。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0万元以上;(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3)虚假证明文件的虚构数额为100万元,占实际数额的30%以上;(4)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产;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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