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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2022-04-15 8,847人已浏览
  • 张彤彤律师

    张彤彤律师合伙人

    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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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行为人虚开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外的其他发票,并且具有下面几个情节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第一,如果行为人虚开发票超过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发票的金额累计达到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第二,虽然没有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金额标准,但是在五年内,行为人曾经因为虚开发票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超过二次以上,又再次虚开发票的,由于情节恶劣,屡教不改,也应当立案追诉; 第三,如果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追诉。但是,如果只是虚设开票人,或者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然属于违法不实开具,但是不属于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因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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