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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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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核查、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责任的中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向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占实际金额的30%以上的;(4)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虚假证明文件在提供过程中申请或非法接受他人财产的;2、2年以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提供2次以上的虚假证明文件。(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条件如下: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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