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
1、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同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犯罪分子除了在犯罪后可以成立自首外,还有一种特别情况也构成自首,也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注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否有自首情节,还需要作出认定才行,此时就离不开成立自首的条件。毕竟有些时候可能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有自首的,但实际从法律角度分析,其情形并不能被认定为自首情节,自然之后也就不能据此从轻或减轻处罚。
按份之债的成立有以下要求:1。债务一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大多数人的债务中,无论债务一方为多数,债务双方为多数,都可以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是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是按份债务。2、支付必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同一支付原因,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的债权债务。3、债务的是可分即作为债务的标的付款,可分为几种付款,不损害其价值。4、当事人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时,几个债权人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几个债务人按一定份额负担债务。债务关系成立时,该份额不能确定的,只能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债务关系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各自的债权份额或债务份额的,也设立按份债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8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606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