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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可以登记确权,合法使用。 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情况中有些是合法的,对这一类要给予确权登记发证。 这种情况通常...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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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当事人不属于当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来的当地农村户口)的,不可以申请农村的宅基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该项只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当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一户一宅,本人未申请过宅基地等)的,才可以申请办理该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浙江省为例):六、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1)合法继承的,应及时办理过户证明,属于合法,此时允许一户多宅. (2)村建房(村楼房等),申请后获得一处村楼房后,取得过户证明。此时,个人有两处宅基地,属于合法。 (3)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建房的,属于违法宅基地,应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关于离婚后户口的问题,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那要另当别论。 根据有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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