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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股东是公司的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条款适用于股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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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不能随意适用。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商业秘密,就不能借口保护其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所谓商业秘密,按照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解释,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采取保密措施是指用人单位采取了包括订立了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则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是并列的,这可以理解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其承担竞业限制业务,不管其是否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对于这些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则必须因职务上便利接触和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才能在合同中要求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3)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即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条款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2年自动解除。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限于与用人单位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领域及地域。超出这个范围即无效。 (5)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作为对劳动者就业权利限制补偿,用人单位要给予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以经济补偿。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股东因出资的多寡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所差异,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 公司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为员工设定行为规范,公司法对董事和经理规定了基本义务,但股东行为的限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包括设立协议约定和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来完成,实践中通常通过竞业禁止来进行约束。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公司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公司存在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的情况下,这种法律风险更为突出。因此为股东设立竞业禁止义务,先“小人”后“君子”,公司方可平稳过渡。 切勿让创业愿景挫败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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