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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安置房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依据是《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的规定,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
动迁房也即拆迁安置房,所谓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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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由于此类房屋三年内部能办理产权变更,时间会比较长,所以比普通的商品的风险要高。够买此类房屋时还是要谨慎操作,万一将来房价涨的过高,房东违约不办理产权过户,就会出现风险。现在很多中介在操作此类房屋时都是通过设定抵押的方式来固定房屋,这是一个存在很大风险的行为,抵押的基础是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买方是想购买房屋,付出去的钱肯定是购房款,不存在借钱给房东的意思,也就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设定抵押的法律基础不存在,所以设定抵押的行为应为无效,“真正能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的详细规范,将来任何一方违约,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 很多人考虑到动迁房将来的过户风险想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据本人了解公证处现在对动迁房买卖合同公证事项不受理,现在做的都是委托公证,即房东将将来的交易过户事项委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如果办理公证委托事项,受托人尽量不要是买方自己,买方代理卖方有利益冲突,交易中心一般是不允许办理交易过户的),其实类似的公证委托卖方也是可以单方撤销的,从法律上讲,办理这种委托行为也没有什么意义,并且此类公证委托收费要比普通的委托收费高很多。
对您的问题动迁房屋过户手续是什么我给出以下回答.(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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