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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病假、丧假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必须照合同约定支付正常工资。产假期间,如果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若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则该损失由单位承担。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四条解释"标准工资"概念时,说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等)。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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