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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加班不到半小时也应该算做加班,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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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加班不到半小时也应该算做加班,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迟到、早退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单位可以除名的相关规定因该条例已经废止,故现在已不适用。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加班不到半小时也应该算做加班,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迟到、早退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单位可以除名的相关规定因该条例已经废止,故现在已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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