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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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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加班不到半小时也应该算做加班,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迟到、早退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单位可以除名的相关规定因该条例已经废止,故现在已不适用。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标准工时制下,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的,违法。其他工作制下,则未必。实行计时工作制的: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均为加班时间,且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根据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同,分别按照150%、200%、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根据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同,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计算加班时间。(上海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仍应按300%支付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点,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持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工时制:即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一种工时形式。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保同、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即由于企业生产特点、职责范围的关系等原因,部分岗位上的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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