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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六年不给加班费怎么办,我可以追讨吗?

2024-08-31
劳动者主张六年加班费,部分省市支持,部分省市仅支持两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但因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工资表和考勤表最低保存两年,因此,就有部分省市仅支持追索两年的加班费。即使没有规定仅支持追索两年加班费的省市,也规定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尚保存有工资表和考勤表的,承担完全自行举证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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