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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一)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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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项: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的,因而定金规定于《担保法》中,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而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有预先给付和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预先给付和证约的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于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则可以是双方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定金为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由于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并且定金是于合同履行前交付的,因此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与预付款相似。但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性质和作用不同定金为债权担保方式,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给予当事人以压力,担保合同的履行。预付款是合同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其作用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2)发生的基础不同定金是依据定金合同而发生的,并且只有在一方实际交付后,定金才能成立;而预付款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预付款时,其行为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3)适用的条件和后果不同定金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适用定金罚则,发生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后果;而交付和收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已付款项的后果,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赔偿金。
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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