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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5-01-09
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进行的登记。例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根据《民法典》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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