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天津高温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金额如下: 1、计算公式: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75天×12%; 2、发放标准:5265÷21.75天×...
进入高温酷暑季节,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对天津暑降温费、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解按规定,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2007年7月初浙江省企业职工的高温补贴费有了新标准,从一般工作人员到高温作业工人分别提高了15元至40元不等。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由原来的120元月提高到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由原来的100元月提高到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每人由原来95元月提高到110元月。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补贴不得列入工资,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或者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投诉12333。该负责人还表示,在夏季高温条件下,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劳动者的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符合享受国家高温补贴的,在天津市高温补贴标准是现行天津市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因此,被判处缓刑的人不需要办什么手续,由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则刑罚执行完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51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306人已浏览
6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