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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温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2022-07-15
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2007年7月初浙江省企业职工的高温补贴费有了新标准,从一般工作人员到高温作业工人分别提高了15元至40元不等。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由原来的120元月提高到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由原来的100元月提高到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每人由原来95元月提高到110元月。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补贴不得列入工资,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或者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投诉12333。该负责人还表示,在夏季高温条件下,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劳动者的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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