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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简易征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有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这里销售的不动产是原来“购置的”,不是自建的;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受让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由此产生。同时,该文中第二条有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结合这两项规定,我们就会发现: 1、如果企业(当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那么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即:可以“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如果企业(当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那么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它没有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可能“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必须全额征收营业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差额交纳营业税,还是全额交纳营业税,其关键在于是否“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以上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 (一)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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