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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事先约定违约金,但是往往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有所出入,双方事先约定即使日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少于或者超过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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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无效,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做为衡量标准。如果相关法律支持了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则一方可利用合同及实际履行中的经验及优势地位,通过预见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来设置违约金条款牟取暴利,如此更令社会陷于混乱,诚信不彰。设定不高于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就是对于惩罚性违约金合理权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放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更在于解决工程建设中拖欠的工程款问题,从而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优先于其他一切经营性权利。但一旦允许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将沦为普通债权。在此种情况下,若建设工程本身已设定抵押,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会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会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由此还可能会引起一些集体上访、集体讨债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在开发商仍处于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中,开发商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将不得不接受该条件,放弃优先受偿权。 1、《》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根据《》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财产归所有,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最高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且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应加大工作力度,彻底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特别重视对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合同是规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载体,也是发生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双方责任承担的最重要凭证,因此在合同谈判和合同条款设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寻求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护,这点无可厚非也是作为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然则,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诺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条款,其实际法律效力如何,该放弃约定能否构成一方的权利处分行为而导致该方不得再行使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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