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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无效,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做为衡量标准。如果相关法律支持了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则一方可利用合同及实际履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事先约定违约金,但是往往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有所出入,双方事先约定即使日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少于或者超过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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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规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载体,也是发生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双方责任承担的最重要凭证,因此在合同谈判和合同条款设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寻求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护,这点无可厚非也是作为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然则,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诺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条款,其实际法律效力如何,该放弃约定能否构成一方的权利处分行为而导致该方不得再行使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议。
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协议无效。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一致,过高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
审核处理合同时,发现在交易双方所签的合同中,特别是在一方的市场地位存在明显优势或非常强势的时候,会时常出现一方要求另一方“承诺放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违约金调整的权利”条款。对于市场地位处于弱势的一方而言,由于谈判能力的不对等,为了促进交易的达成,在交易机会面前往往只能接受并签署这样的条款约定。 而对设置该条款的一方,经沟通了解,其主要考虑为: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已经约定明确金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失有一种司法过度干预的倾向,即只要违约方提出调整请求,人民法院就要审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而在损失举证困难时,就可能会出现对守约方很不利的判决结果,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只得事先约定要求对方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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