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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对滞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应当通知其或者有关单位将其带回。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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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一)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二)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意见。办理、复查机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不得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级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和表彰。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请求:(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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