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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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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的来说,“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大突破,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可以使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不必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避免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重复,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制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没完没了的“滥诉”行为,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不能再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这里表明仲裁终局后不能再诉讼; 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以下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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