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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外国保险,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拟设外资保险的筹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二)从事保险或者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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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团设立的代表机构,只能适用于申请设立一家外资保险公司。
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拟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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