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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公司分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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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应当为实缴货币。
《条例》及本细则要求提交、报送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应当提供中文本,中外文本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本的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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