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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拟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险公司总公司...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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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外资保险的筹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二)从事保险或者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筹建报告,应当对该条其他各项的内容作出综述。
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最新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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