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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司法管辖范围怎么规定

2022-0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级别管辖规定就是这些,涉外离婚最好是能够协议离婚,如果诉讼离婚的话,那么涉外离婚案件会拖得很长一段时间。如果要办理涉外离婚诉讼,又不懂得相关知识,以上是涉外离婚诉讼级别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在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询问即可获得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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