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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2020-09-23 7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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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涉外离婚的管辖范围具体如下:夫妻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请求、子女抚养权等。涉及到夫妻人身关系的,适用我国法律。同一般离婚诉讼相同,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子女抚养权由哪一方享有,还要看当事人经常在哪一国居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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