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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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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管辖 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属国际民事审判管辖范畴,是指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或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确定哪些国家的法院对其具有审判权限的相关法律制度。 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 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亦可受理。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除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外离婚案件之外,中国法院不会受理下列案件: ①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国外的; ②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 ③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未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离婚案件; ④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接下来为大家解释涉外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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