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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资格,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在民法上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关于胎儿继承人资格的争论实质上是对胎儿主体地位的争论。根据“继续原则”或“同时原则”,胎儿不属于生存之人,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但却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因此,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各国立法都承认继承开始时已受孕的胎儿具有继承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胎儿本身不具备继承人资格,但可以视为具有继承人资格,因此可以理解为胎儿具有一定的继承能力,即准继承人资格,应当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如果胎儿于继承开始时已受胎且出生时是活体的,其从出生时起始具备继承人资格;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自始不具备继承人资格,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需注意保留的份额是以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而不是以死胎的法定继承办理
死胎没有继承权。 胎儿出生以后如果是死胎的话就没有继承权了,民法典中虽然也明确规定必须要保留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可是,胎儿出生的时候就是死胎的,之前给胎儿保留的这部分遗产份额,应该有其他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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