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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具有继承人资格吗

2022-08-14
继承人资格,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在民法上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关于胎儿继承人资格的争论实质上是对胎儿主体地位的争论。根据“继续原则”或“同时原则”,胎儿不属于生存之人,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但却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因此,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各国立法都承认继承开始时已受孕的胎儿具有继承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胎儿本身不具备继承人资格,但可以视为具有继承人资格,因此可以理解为胎儿具有一定的继承能力,即准继承人资格,应当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如果胎儿于继承开始时已受胎且出生时是活体的,其从出生时起始具备继承人资格;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自始不具备继承人资格,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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