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情形有: 1、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情形有: 1、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情形有: 1、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 3、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通常的表现是,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1、委托合同的期限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协商约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67人已浏览
5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