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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主体不同。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法院;破产财产拍卖的拍卖主体为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2.拍卖基础不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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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主体不同。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法院;破产财产拍卖的拍卖主体为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2.拍卖基础不同。 3.强制力不同。法拍卖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的司法强制拍卖,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变价拍卖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未经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管理人不得超越或偏离变价方案内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强制拍卖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经依法评估,由竞买人当场公开竞价而卖与出价最高的人,以所得款项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司法程序和活动。 这一过程中体现出的强制性特征构成了强制拍卖与一般拍卖(任意拍卖)的区别。 第一、委托人不同。普通拍卖的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强制拍卖的委托人是法院,法院依法行使财产的处分权甚至占有权。 第二、拍卖标的物不同。普通拍卖的标的物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强制拍卖一般是被特定化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这个程序中,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并不享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 第三、效力不同。普通拍卖是基于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自由处分,强制拍卖是财产所有人同意不同意法院都可以拍卖。 第四、拍卖目的不同。普通拍卖的目的,是所有权人为实现标的物的最大兑价而进行的,保留价由所有权人设定,在拍卖前可以随时撤回拍卖。强制拍卖的目的,是法院偿付被执行人的判决义务,保留价一般由法院根据评估价及案情确定,不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撤回拍卖。 第五、法律关系不同。普通拍卖是所有权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成交形成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的买卖法律关系。强制拍卖成交后形成法院与买受人之间的执行法律关系。 第六、前置程序不同。普通拍卖只需要所有权人的委托即可,而强制拍卖的前提首先要对标的物先行查封,其次需执行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抽签确定拍卖机构。 第七、拍卖性质不同。普通拍卖属特殊的买卖行为,是私权力;强制拍卖属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公权力。 第八、法律依据不同。普通拍卖依据的是拍卖法,强制拍卖依据的是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
变卖与拍卖的区别如下: 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 与拍卖相比较,两者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及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 1、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用拍卖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2、变卖一般适用于金银、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存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对于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首先应当选择拍卖,而不是变卖。 3、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变卖物品的价格可以不经过评估及拍卖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对拟变卖物品的价格进行约定,或者参照当地的市价。 4、对于流拍的,动产可以再降价进行一轮拍卖,不动产可以再降价进行二轮拍卖,且每次降价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变卖物品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最低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5、对于不动产,连续三次降价拍卖都流拍的,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流拍之后再进行一次变卖,但是变卖的价格应当以第三次流拍的保留价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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