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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证据资料

2024-12-19
证据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电报等。这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磁带所记录并反映的音响或形象或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大多只能作为辅证。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己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叙述。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包括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裁判机关的审理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等工作时制作的笔录。 上述基本涵盖了一般证据资料,根据个案再进行选择、添加或减少,基本可以完成充分的举证了。注意不是每一份材料都必须提交,有目的地进行选择提交,才是明智的。 证据的特征 ①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②相关性。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为两重情况: 一是证据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 二是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③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 第一,证据的来源合法; 第二,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 第三,具备合法的形式; 第四,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劳动诉讼的证据保全 什么是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固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实施的保全。 证据保全的分类 证据保全一般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由公证机关进行,所以通常称之为证据保全公证。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 证据保全公证书的地位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证据力一般优于其他一切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法院的采信率极高,是一种十分稳妥可靠的证据保全手段。但由于其程序严格、手续繁杂且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除非确实必要一般不会被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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