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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一...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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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供热单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四)改变热用途;(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落实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任何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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