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部门投诉。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办法所称的热是具有公用服务性的特殊商品。供热实行统一规划...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五)接受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依法缴纳有金和费用;(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八)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按照相关法规罚款。(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并处以全部工程造价10%至15%的罚款。(四)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供热管网、区域供热站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集中供热热源设施,应用、新技术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3人已浏览
2,122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