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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部门投诉。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居室温度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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