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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按照国家、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区域供热,实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未经供热管理部...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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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五)接受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依法缴纳有金和费用;(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八)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室内温度标准的,应当按本办法五十七条规定给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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