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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医师执业技术考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同一专业五年以上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另行制定医师执业技术标准。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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