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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诊所基本标准》的规定,申报口腔诊所的条件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生。 1、至少取得口腔类别工作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口腔诊疗5年以上、健康工作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生。 3、设置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子。 (一)设置一台口腔综合治疗台时,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设置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时,每台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 (二)诊室各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以上。 (三)房屋设置应符合卫生学布局和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波清洁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3)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带手术灯1台,痰盂1台,器械盘1台)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唾液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生座位1张,病历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适合一个人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有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患者需提供:一、患者医保证、复印件各1份、一寸免冠彩照3张;二、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含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通过认定的门诊重症患者,自申请之日起执行待遇;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申请的下月1日起执行待遇。*没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持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3次以上超过3个月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本原件、检验化验报告单原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原件以及医师签字的近期处方原件进行集中申报。同时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各一份,3张一寸免冠彩照,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4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当年7月1日执行待遇;7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下年度1月1日执行待遇。申报材料须留人社局存档备案,无论是否通过均不退还,重要资料请自行复印留存。通过认定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人社局会通过电话通知、乡镇医保处代发等形式进行发放,未通过认定的人员不再单独通知。申报地点在人社局服务大厅4号窗口。
有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患者需提供:一、患者医保证、复印件各1份、一寸免冠彩照3张;二、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含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通过认定的门诊重症患者,自申请之日起执行待遇;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申请的下月1日起执行待遇。*没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持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3次以上超过3个月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本原件、检验化验报告单原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原件以及医师签字的近期处方原件进行集中申报。同时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各一份,3张一寸免冠彩照,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4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当年7月1日执行待遇;7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下年度1月1日执行待遇。申报材料须留人社局存档备案,无论是否通过均不退还,重要资料请自行复印留存。通过认定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人社局会通过电话通知、乡镇医保处代发等形式进行发放,未通过认定的人员不再单独通知。申报地点在人社局服务大厅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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