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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一体化趋势加深,相对优厚的劳动报酬吸引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进入城市的农民迫切需要处置其原有的农村房屋,而外来人员需购买相对便宜的农村房屋居住,城镇居民出于各种原因也打算在农村买房,导致农村房屋买卖日益频繁。而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建房所需土地须经所在村许可,宅基地转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但却没有相关法律对农村房屋买卖进行规范和引导,这为农村房屋买卖埋下隐患。在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当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后,因房屋所在村落面临征地拆迁,故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所有人就可能取得较为优厚的补偿安置待遇,这时,部分房屋出卖方受利益驱使在卖房后有的甚至在卖房数年后,仍起诉到法院,对原房屋买卖协议予以反悔,从而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或得到原房价及拆迁补偿之差额部分。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此类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增幅较大。因农村房屋买受方大都不符合法定的用地条件,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原始或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购房后对房屋权利保有缺乏根据,要求买受方返还已购得的房屋势必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加之此类纠纷实质是对房屋所涉征地拆迁利益的争夺,法院内部对如何评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房屋判归何方往往存在分歧:若判决合同有效,买受方可能也无法凭生效判决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财产权利实现存在客观障碍;若判决合同无效,双方返还(目前通常的处理方法)的后果可能招致大批已售房者闻风效仿,均要求收回房屋,而已稳定居住的买受方就可能出现无家可归之困境,导致矛盾激化,最终成为农村社会的一个重大现实的不和谐因素。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已经成为法院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实际上进行交易的是两部分的,一是指房屋,另一部分是相应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现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之间流转,如果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势必导致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这是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因此,你作为城市居民按照规定是不能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的,建议你谨慎考虑相关交易。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因此如果你所说都一步步实现后,新建的房也是小产权房,购买者是难以得到完全物权的。第二,如果你家与开发商的协议签得很详细的话,卖房及相应的债权债务理论上由开发商承担,你家从此法律关系来看属于以宅基地投资共建方,收益为分得的房屋,而不是出售方。但这只是在理论上别的买家找你家麻烦时你无需负责。而如果你说的问题真会发生时,家庭终究会不堪其扰了。第三,如果开发商能够将你的宅基地变性为建设用地,那很可能意味着你的宅基地被征收,这种情况下你家仅得几间房就非常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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