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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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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适用于各类用工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制公司、金融企业、电信行业、教育行业、和较大型的外资及私营企业 1、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银行等)编外人员; 2、企事业单位临时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非核心的员工; 3、企事业单位因突发性工作量大增,临时需增加员工; 4、企事业单位因员工请假造成临时性岗位缺员; 5、季节性用工。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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