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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善意取得是否排除冒名

2022-10-08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抵押权人取得该抵押权时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不知登记瑕疵的存在,不知晓抵押人实际上不是真实的权利人,其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并且抵押权人对不知晓这一事实没有过失。因此当抵押权人在交易中尽到了正常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后,仍没有发现登记瑕疵的存在,则认定其为善意。若抵押权人在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或者明知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仍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则推定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此时排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在诉讼中,根据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原则的善意推定,抵押权人因信赖登记的效力而取得抵押权就被推定为善意,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取得人为恶意。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对善意取得持异议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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