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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按照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愿、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标准征收费用按照法律缴纳税金的业界主...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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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十一)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按照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愿、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标准征收费用按照法律缴纳税金的业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进行监督和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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