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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按照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愿、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标准征收费用按照法律缴纳税金的业界主...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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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此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执业;(四)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误导、欺诈当事人或者赚取交易差价;(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收入;(七)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纪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中介的风险防范: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或租赁双方要注意防范各自的风险,同样,作为房地产中介公司也应注意防范自身的风险。 一、托管定金、交楼押金、首期款处理等资金风险。为减少中介公司的风险,中介公司在无证据证明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形下,最好的做法就是——谁都不放,既不放给卖方,也不放给买方,当然也不去抵扣佣金,直到双方纠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裁判、或双方向中介公司提交约定定金归属的解除协议为止。二、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的佣金风险。1、合同或承诺书中无论买卖双方均应约定不少于佣金20%的必要费用的金额,防止一方违约(不排除卖方违约)时,中介公司在无法收取佣金时,向违约方收取多少金额的必要费用没有合同依据。 2、对于佣金支付时间和条件,最好不要随意添加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的附加条款。 三、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无效的标的风险。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卖方房产证尚未办出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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