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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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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各种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其他工人的证言等。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除此之外,还可参照下列情况认定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表;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劳动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确定。对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和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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