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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协商,可以向村委会政府调整,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
可以双方协商、找村委会政府调节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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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解决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法定程序对居委会违法取得土地的行为进行确认;二是对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合法来源进行举证,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申请主张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以达到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集体土地使用权有收回的情形,比如被征收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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