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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只能享有消极的防御权利——抗辩权,此权利于保证人意义甚巨,故有必要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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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的是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关于担保人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均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可以行使该抗辩权。并无法律规定保证人需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后才能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并有序履行的权利。当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权在另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合同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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